所有權的各項職能的界定就是對資產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界定。
(1)森林資源資產的占有權界定的一句是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簽發(fā)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如縣政府簽發(fā)的土地證、林權證等。
(2)森林資源資產的使用權界定的依據,除了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外,通常還可以依據森林資源資產占有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性文書來界定。例如通過合同、協議的方式將森林資源資產交由其他經濟主體使用。
(3)森林資源資產受益權界定的依據,主要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據法定或約定的經濟管理文件來界定。如合同書等。
(4)森林資源資產的處分權界定的依據,必須是原占有森林資源資產的經濟主體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因為森林資源資產的處分權涉及產權的流轉,必須得到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確認才有效。